民眾飼養動物,都必須盡好「照顧」的責任。近日發生犬隻悶死車內案件,農委會表示,「動物保護法」規範飼主,應避免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。從2007年開始,動保法加入刑責,民眾如果惡意虐待動物致死,將加重罰則,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最高新台幣100萬元的罰鍰。
台灣從1998年實施動保法至今已超過10年,過去都以柔性規勸和罰鍰等行政處罰為主。但2007年立委提案修法,動保法拉高到刑罰層級,只要民眾檢舉成案,就會被移送檢調單位,並經法院開庭判決。前年就有一位台南民眾蓄意踢狗至死,被法院判有期徒刑3個月,成為動保法修正後,首宗因虐待動物而被判處刑責的案例。
至於近日發生犬隻悶死車內的案件,農委會也表示,目前還需認定飼主是惡意還是無心,最後由法院判決是否會涉及刑事罰則。畜牧處處長許桂森說:『(原音)如果這個案子成案,有人檢舉,然後去調查,認為涉及到刑法,就移到地檢署偵辦。』
農委會也表示,動保法對飼主責任有相當明確規範,包括飼主必須年滿15歲、並需避免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的騷擾、虐待和傷害,對寵物需提供適當的食物、飲水、充足的活動空間、以及法定動物傳染病的防治。如果飼主因失業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飼養,可請各地動物保護單位協助將寵物轉送收容所,不要任意遺棄。
來源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90715/58/1n3zl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