捕獸夾查到就罰

【記者董秀雲/宜蘭報導】
依據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,捕捉或獵捕動物,未經申請許可,不得使用捕獸夾,但目前於山林野外,甚至都會區公園邊,都有人放置捕獸夾,嚴重威脅野生動物犬、貓等寵物,而遭捕獸夾夾到的動物,往往造成斷腿,或民眾不慎誤觸,衍生嚴重的傷害,縣府呼籲捕獸夾是禁止使用的捕捉動物獵具,如經查獲,均依法開罰處分。

縣府強調,如果危害到農作物,以人道立場,也應申請設置誘捕籠,比較安全,或以驅趕方式,對動物福利與國家形象才不會有重大損害。

在坊間目前販賣的捕獸夾琳瑯滿目,小至捕捉老鼠的獸具,也有獵捕山豬、山羌、獼猴的大型獵具,因民眾私自設置捕獸夾,實務上對相關案件的裁罰查處不易。

雖然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及「動物保護法」訂有禁止以捕獸夾捕捉動物的規定,但捕獸夾可隨處買、隨處放置,致使動物嚴重傷害。政府當務之急,應將捕獸夾列為管制刀械,限制捕獸夾的製造與販售,透過源頭的管理,才能有效解決捕獸夾致使動物虐傷,並即早預防可能誤傷民眾案例發生。

動物保護法規定,捕捉動物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使用捕獸夾,否則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。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,使用禁止的方式,獵捕、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來源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90907/128/1qkuc.html